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乐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务设施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