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