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军事单位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利用军事单位的非军事设施对社会公众开展经营活动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