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