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