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众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