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消防安全远程监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