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人员密集场所的烹饪操作间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记录。

公众聚集场所用餐区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公众聚集场所的烹饪操作间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使用瓶装燃气管道供气的,应当单独设置瓶装燃气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