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