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五)、(七)、(十)、(十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