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公民证书。证书由省长签署。举行授予仪式应当邀请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本人参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