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公民证书。证书由省长签署。

举行授予仪式应当邀请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本人参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