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参与合作办学和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