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新交工的建筑供热管网,应符合国家标准,经供供热单位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