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