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