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三)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