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已修改工商行政、卫生、医药、商检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