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销售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市场上非法倒卖、骗卖劣质产品的,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分别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上款规定执行分工职责时,应互相配合、协助,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