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