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盐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

(二)非法捕捞卤虫、卤虫卵、微藻等盐湖生物;

(三)放牧、取土、取沙;

(四)排放污水、污物;

(五)其他危害盐场保护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