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开发盐湖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