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制盐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的盐产品不准出企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