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