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