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