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