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封山禁牧区域内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封山禁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逻管护;

(三)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