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