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