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