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