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