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