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