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