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