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