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