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