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沿街单位、店面的名牌字号,用字应当规范,橱窗内应当陈列整齐、美观,配有灯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