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一至六十周岁,女性十一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