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