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