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