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