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