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