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