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