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