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报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